为军服务

常见问题解答

1.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包括哪些?

(1)“军人”是指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2)“军队相关人员”包括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军人家属这6大群体;

(3)“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这4种身份。


2.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如何确定?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后勤保障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本系统医疗待遇保障工作。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医疗保障,做好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


3.《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所称军队医疗范围是指哪些?

答:军队医疗范围是指符合适应证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范围。

(1)诊疗项目范围是指除应当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的项目。其中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包括:①除洁牙外的美容项目,健美项目,变性手术、近视矫正手术、非功能性整容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辅助生殖技术(军人及其配偶除外)等非疾病诊治项目;②超出规定标准的修复牙齿,配眼镜,装配助听器以及义肢、义眼等矫形器具;③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

(2)药品使用范围是指军队医疗机构驻地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政策予以全额或者部分支付的品种范围,以及军队特需药品和军队医疗机构制剂。

(3)医用耗材使用范围是指由军委后勤保障部规定的医用耗材(《军队合理医疗医用耗材基本目录》)限额以内的部分,超出限额的部分自费。


4.《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所称医保及医保政策范围指的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医保,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其基础上的大病保险。《规定》所称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医保政策明确的除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个人先行负担和完全自费之外的费用。


5.军人免费医疗范围有哪些?

(1)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诊治,予以免费保障;

(2)因战因公致伤的可以使用军队医疗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

(3)诊治所需的药品和耗材等超出军队医疗范围外的,需经专家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予以免费保障。


6.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军人新生子女如何就医?

答:凭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军人门诊办理就医。


7.医保不能异地实时结算时住院费用该如何进行报销?

答:如果是因特殊原因医保不能异地实时结算的,住院费用需先回参保地报销后,再凭住院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参保地医保报销结算凭证,由收治医院对应由军队免收的费用部分予以退费。


8. 哪些情况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不予减免医疗费用?

答:(1)军人未经批准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的,或者经批准在地方医疗机构住院,病情稳定应当转军队医疗机构而坚持不转的;

(2)超出军队医疗范围,不属于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而坚持使用的;

(3)持社会保障卡的军队相关人员,未选择军队医疗机构为医保定点单位或者未按照医保政策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

(4)在医保覆盖地区、不符合办理军人保障卡条件的军队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参加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

(5)符合出院条件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


9.军人哪些情况可以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

(1)因急性伤病需要就近急诊就医的;

(2)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经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的;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

(3)经认定本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

(4)患疑难危重症,经军队医院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经批准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病情稳定后应转至军队医院诊治。

军人因伤病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团以上单位领导报告,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转至军队医疗机构。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审核报销。


10.因急性伤病或经批准,军人在地方公立医院就医费用如何报销?

答:总原则是“由谁审批,经费就由谁负责”。因急性伤病或经批准的军人患者直接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审核报销,不足部分按照建制渠道逐级请领。军队医院的军人,是通过军人所在医院卫生事业费中审核报销,而不是纳入医院为军医疗费用据实核销。由军队医院或者派驻门诊医疗机构转送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由军队医院审核报销,纳入为军医疗费用据实核销。


11.军人、持保障卡的军队相关人员以及持社会保障卡的军人家属如何转诊?

答:(1)军人、持保障卡的军队相关人员因伤病需要到军队医院住院治疗的,由体系医院收治;需要院间转诊的,通过军人转诊信息平台办理。

(2)持社会保障卡的军人家属转诊按照国家医保政策办理,先按照国家医保政策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军队再予以减免。


12.女军人孕期保健、待产、分娩如何实施?

答:女军人在体系医院或者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服现役所在地、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所在地军队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本人和新生子女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予以免费医疗保障。


13.退出现役后,军人及其家属何时停止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答: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的军人自办结离队报到手续之日起,其家属自军人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离休退休军人自移交政府安置之日起,本人及其家属不再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14.军人家属享受修复牙齿、配镜和装配助听器的新标准吗?

答:不享受。新标准只面向现役军人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15.文职人员就医费用应如减免或报销?

答:(1)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医保结算后自付部分费用予以免收。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提供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未办卡证明,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免收。

(2)社聘文职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回所在单位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报销。